编辑: 645135144 | 2017-11-22 |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推进减税降费.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减费政策以及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指导相关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落实).严格执行上级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负责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实施).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负责实施).
(二)降低用地成本.经市政府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争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优先保障土地指标.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国土局负责实施).
(三)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成立由国土局、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组成的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2019年2月份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3月底提出分类解决的实施方案,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局、规划局,各镇街开发区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