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11-22
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破解制约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土地、成本等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推进减税降费.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减费政策以及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指导相关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落实).严格执行上级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负责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实施).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负责实施).

(二)降低用地成本.经市政府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争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优先保障土地指标.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国土局负责实施).

(三)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成立由国土局、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组成的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2019年2月份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3月底提出分类解决的实施方案,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局、规划局,各镇街开发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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