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11-23 |
(6)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抽样,验证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7)与涉及生产运营、能源统计、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和讨论;
(8)总结并记录核查活动、核查发现以及资料来源等. 2.4 评估和补充 核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一步评估,判断被核查单位碳排放状况报告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量化方法的适用性;
(2)活动水平数据获取的准确性;
(3)相关参数获取的合理性;
(4)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处理方式的一致性;
(5)通过多种来源的数据和信息对被核查单位碳排放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和验证;
(6)其他可能对量化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根据评估结果,如核查机构发现在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中从被核查单位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足,应要求被核查单位补充. 核查机构应及时解决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 2.5 编制核查报告 核查小组应将核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事项说明(包括核查目的和核查准则、报告年度、核查范围和内容、核查小组成员名单等);
(2)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被核查单位基本信息及生产情况、边界描述、排放概况等);
(3)现场核查工作记录;
(4)核查发现;
(5)总结. 核查报告编制具体要求详见
第四章. 2.6 技术审查 核查机构应指定独立于核查小组的技术审查员对核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文档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活动是否按照本规则进行、核查程序是否适当、核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技术审查员应具备《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查人员条件. 2.7 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告知被核查单位经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如经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与碳排放状况报告存在差异的,核查机构应另附修正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核查意见应由被核查单位确认,并加盖其公章,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意见未经被核查单位确认的,视为被核查单位对核查报告有异议.
3 报告阶段 3.1 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内容负责.核查报告应由核查工作负责人、核查组长、核查小组成员和技术审查员签字,并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3.2 核查报告修正 核查机构应当对市发展改革委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如有需要,应对核查报告作出修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