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11-23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涉及业主共有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业主大会有关决定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予以确认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九)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居住、提出辞职、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或在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备案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及选举情况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情形)住宅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向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已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合同)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在购房时,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