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7-11-23 |
(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警告、罚款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JS040000JS-CF-0039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
(八)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警告、罚款
19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JS040000JS-CF-0040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条第
(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警告、罚款
20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罚款
21 行政处罚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