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11-30 |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婚姻合法性及婚育史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无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无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
(二)户籍变更与迁移 1.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享受. 2.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先由原户籍地在奖励扶助系统中作退出处理,再由现户籍地重新申报.
(三)双方系再婚或一方系再婚的夫妻的规定 1.在女方育龄期内再婚的夫妻,有子女一方享受农村奖扶后,无子女一方可以申报,但不得先于有子女一方享受. 2.在女方育龄期外再婚的,不受理无子女一方的申报. 3.有子女一方未达到享受年龄已死亡的,不受理无子女一方的申报. 4.有子女一方享受农村奖扶后死亡,无子女一方若未再婚可继续申报.
(四)不得纳入农村奖扶的情况 1.无户籍或非本省户籍或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2.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 3.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终身未生育,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5.单亲收养子女的. 6.2016年1月1日后生育(收养)了子女的.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解释.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一)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1.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受理夫妻双方的申报. 3.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4.以年份计算,年满49周岁.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1.生育行为应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 (1)1979年5月26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作要求. (2)1979年5月26日至1982年5月9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3)1982年5月10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