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12-07 |
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这里是普通的债务请求权).
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05~P306)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获得权力的时候不需要登记,但是转移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下表将对上述内容作出总结: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具体情形 登记生效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2.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①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②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包括善意取得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