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12-07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动产的物权变动(P306~P307) 1.交付生效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 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 交付时 转移;

(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 交付时 设立;

(3)以动产设定抵押的(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权已经设立). 2.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六、善意取得制度(P308)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所有权人超过2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3)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七、拾得遗失物(P308~P309)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是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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