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7-12-08 |
未行使的,不予保护.从尊重与扩张抵押权人的自由的角度而言,担保法解释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为基本立场,而物权法则兼顾了或者说是侧重了对抵押人的保护,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表述上看,只有抵押权人受到该限制,而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则没有受到该限制,这是因为出质人和留置关系中债务人被赋予了请求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在功能上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反担保〗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释性评论】 反担保问题是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比较关注的问题,而且两部单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担保法解释不过是;
1.进一步明确了担保人的范围,即可以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除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2.规定了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方式与担保的方式不尽一致,包括四种: 保证、抵押和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没有留置和定金这两种形式.第一,对留置而言,这是由于留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留置是法定的担保方式,适用于特定的领域,虽然也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参与其间,但是并不适于作为反担保的方式.第二,对定金而言,这是由于定金的功能往往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为成约、证约、解约等目的而通过定金合同设立.对于提供反担保而言,并不适宜. 3.规定了不同的反担保人可以采用的不同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本人作为反担保人而言,可以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
对除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反担保人而言,可以采用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此点不可不察. 〖担保合同的形式与性质〗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解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解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担解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解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解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