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7-12-14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5年6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 15年6月29日印发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