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7-12-24 |
Licensing of Vehicles) Regulations Chapter 374. 5. Registration numbers of the vehicles are for identification purposes only and may only be transferred to the successful bidder upon 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and the approval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as specified in Condition
4 above. 特别条款: 1. 车辆是以其现有情况出售,政府不保证拍卖车辆在各方面俱符合每一项有关车辆构造及使用的法例规定.承购人知道所有开列於拍卖物品清单内而货号有 M 记号的车辆乃属於政府或受资助的公共机构的退役车辆,而根兜缆方煌(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的规定,该等以拍卖方式出售的车辆将不获登记或发牌在本港道路上行驶,除非有关车辆符合《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废气)规例》对新登记车辆有关废气排放的规定,并已由承购人自费进行修理及车辆类型审核,经运输署证明符合规格及适宜在道路上行驶.在该等情况下,除非拍卖物品清单另有订明,否则,承购人必须缴交由运输署所定出的车辆首次登记税,有关税项是以其 到岸价 *(1C折旧率)* 税率 计算,并会随时作出修订. 2. 车辆登记号码仅为辨认用途,将不转让与承购人. 3. 当车辆停泊於指定地点期间,承购人不得移去车辆的任何部分. 4. 政府不保证拍卖车辆在各方面俱符合每一项有关车辆构造及使用的法例规定.承购人知道所有开列於拍卖物品清单之内而货号有 M 记号者乃充公车辆,而该等车辆如能符合运输署署长规定的登记或领牌条件,可进行登记或领牌.该等条件包括车辆所示一切资料不得窜改,而有关车辆必须能通过运输署验车中心所进行的检验.至於运输署署长是否会给予有关批准,政府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