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8-01-04 |
4 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20%以下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20%以上5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8%以上11%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5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8%以上11%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5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内,或者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以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上90日以下,或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处以3.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90日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60%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