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01-05 |
一、被告人徐改革、刘海波、刘兴蛟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一般是指债务的发生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赌博之债,嫖娼之债等.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李某在赌场内作弊,在被迫写下欠条后,三被告人向李某、胡某索要损失赔偿款而引发.由于三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了所谓 债务 ,且在此过程中实施了拘禁、扣押两被害人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笔者认为本案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该赔偿款是否属于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是指在双方在赌博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赌博者系以偶然之机会,决定财物之输赢也.结合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徐改革、刘海波、刘兴蛟索要的钱款不属于赌债,本案中被告人徐改革、刘海波、刘兴蛟仅在开设赌局中抽头渔利,并不参与赌博过程,其所谓的 损失款 仅是抽头渔利部分的损失.三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及拘押手段索要钱款的行为,但索要的钱款不属于《解释》规定的赌债等非法债务的范畴,因为《解释》所指代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之债或合同之债,而不能是行为人随意捏造或者强行勒索的结果,因此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本案三被告人真实存在损失,被告人确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索要的数额也应当与双方纠纷的数额相当,不应当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但显然本案三被告人并非是以索债为目的索要 损失款 ,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
二、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够成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徐改革、刘海波、刘兴蛟对被害人李某、胡某当场使用了暴力,且取得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从表面上看,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我们认为,本案并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构成须符合罪犯直接以当场实现暴力或暴力侵害相威胁,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强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认定 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 应从暴力、胁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综合分析,一般要求必须达到使得被害人 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虽然也包括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行为方式,但敲诈勒索罪一般暴力程度较轻微.因此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的主要在于考量使用的暴力是否能够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及是否当场取得财物.首先,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暴力程度较轻微,主要是煽耳光等轻微暴力方式,在索要钱财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改革、刘海波、刘兴蛟主要行为手段是拘禁被害人.其次,这种暴力行为也未能达到使得被害人 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的程度,在被害人胡某答应付款后,三被告人将李某、胡某放回,此时李某、胡某完全可以采取报警或其他措施,也就是说被害人对是否交出钱款有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有选择的余地.最后,三被告人并非当场取得财物,胡某是在被放回后分两次凑到了6 500元交付给徐改革等人.其后,三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李某时,也仅希望李某能够答应尽快筹钱还款,并非要当场取得钱财.综上分析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