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8-01-05 |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按照要求确定核心产品.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采购活动违法,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财政局或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8月2日. 2018年8月2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2018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