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01-13 |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在2500 W及以下,利用频率为2450 MHz的ISM频段电磁能量以及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内物品和食物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以下简称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值(%);
(5)待机功率(W);
(6)关机功率(W);
(7)烧烤能耗(W・h);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注:不具有关机模式、待机模式和烧烤功能的微波炉无需标注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 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微波炉无需标注待机功率和关机功率.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值、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4849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效率值、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应依据GB 24849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值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值、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24849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微波炉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加施在微波炉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微波炉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 领跑者 信息的能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