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01-13 |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效率值、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能效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授权机构每年应统计标识年度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汇报.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能效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8 附则 8.1 本规则有效期5年. 8.2 本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注:不具有待机模式、关机模式和烧烤功能的微波炉无需标注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微波炉无需标注待机功率和关机功率. 附件2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检: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意事项1.报告无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检测报告编号:共页第页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抽(送)样单序号 样品数量 抽(送)样地点 样品基数 抽(送)样日期 样品等级 到样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检测和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效率值、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 检测结论对XXXX生产的XXXX型号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的效率值、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烧烤能耗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