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1-16 |
9 辐射安全 9.1 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 9.1.1 取得 辐射安全许可证 ,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9.1.2 放射性操作人员经过了专门培训,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合格证书》 9.1.3 涉辐人员按时参加职业体检 9.1.4 涉辐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 9.2 场所与设施 9.2.1 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 9.2.2 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 9.2.3 涉辐实验场所(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9.2.4 涉辐实验场所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 9.2.5 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 9.2.6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 9.3 采购、转让转移与运输 9.3.1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9.3.2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9.3.3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变更有及时登记台帐 9.4 辐照装置、射线探伤仪和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 9.4.1 Г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9.4.2 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9.4.3 射线探伤仪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9.4.4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9.5 放射性实验废物的处置 9.5.1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 9.5.2 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 9.5.3 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9.6 激光安全 9.6.1 有激光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9.6.2 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 9.6.3 操作人员有穿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9.6.4 操作人员不带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 9.6.5 激光照射方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10 仪器设备安全 10.1 常规管理 10.1.1 建立了设备台帐 10.1.2 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 10.1.3 仪器设备接地良好 10.1.4 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 10.1.5 有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 10.1.6 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有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等) 10.1.7 无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随意开机过夜现象 10.1.8 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等) 10.1.9 特种设备(锅炉、高压设备、吊车、行车等)需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定证明,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10.2 冰箱管理 10.2.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 10.2.2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 10.2.3 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 10.2.4 无冰箱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 10.2.5 不在冰箱周围堆放杂物,影响散热 10.2.6 实验室冰箱中不放置食品 10.3 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10.3.1 烘箱、电阻炉无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 10.3.2 不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 10.3.3 不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10.3.4 不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10.3.5 烘箱、电阻炉等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 10.3.6 不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影响散热 10.3.7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10.4 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管理 10.4.1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不使用明火电炉 10.4.2 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 10.4.3 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溶剂 10.4.4 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