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8-01-19

4.3.3.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4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4.4.1.1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1.2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 4.4.1.3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4.4.2.1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4.4.2.2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4.4.2.3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4.4.3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3.1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4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5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所发生的工作日.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申请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申请人准备资料、试验样品、整改所需的时间. 4.6 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5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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