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01-22 |
1701001 权力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实施主体 武汉市汉阳区文化体育广电局(法定) 权力依据
一、设立许可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
3、《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
5、《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
6、《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二、变更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规模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十三条;
2、《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第三条第
(三)项.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或听证等)→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条件
一、设立许可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 、中学(中专)、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6、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7、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规模 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审批时限
一、设立许可: 法定期限:筹建20个工作日,终审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筹建7个工作日,终审7个工作日
二、变更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规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许可: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
(一)、筹建应提交的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