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8-01-22 |
逾期
30 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按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 13.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的20%计算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终止转包或者分包,同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前述违约责任. 13.8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6款的约定,逾期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审计全部资料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3.8.1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0.01%计算的违约金. 13.8.2 因乙方逾期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对工程结算额进行审计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结算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核实确定,导致审计无法认定的工程款项等,乙方均无权向甲方主张. 13.8.3 乙方逾期提交结算资料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 13.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火灾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导致乙方雇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
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因此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20%计算的违约金. 13.10 不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指令解除、违约解除和协商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日内腾退场地,每迟延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按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0.03%计算的违约金. 13.11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