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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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号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省技术规定有关要求,配建标准如下:45-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户型每户配建标准按0.8个车位控制,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户型每户配建标准按0.5个车位控制,其余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及可售商品房停车位配建标准仍按市技术规定有关要求控制. 安置型商品房相应配比的停车泊位参照周边项目近期成交价格经评估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按程序销售.
(四)宗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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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号安置型商品房规范要求详见出让文件.安置型商品房按建设、交房进度分三期向竞得人拨付购房款,第一期: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经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核实具备申请预售条件后,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向受让人拨付40%的购房款;
第二期:被征收人与竞得人签订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1个月内,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向竞得人支付40%的购房款;
安置型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个月后,如仍存在未对接的房源,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在3个月内进行回购并支付40%的购房款,该部分回购的房源由市政府统筹调配使用;
第三期:剩余20%的购房款待交房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交地时间: 在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后15日内,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六)开工时间:交地后9个月内开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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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号允许竞得人缴清第一期土地价款后,先行办理相关建审手续, 两站 在施工图审查后介入.
(七)竣工时间:按照建筑限高确定,建筑限高小于或等于50米的,开工后24个月内竣工;
建筑限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建筑限高大于80米的超高层建筑,开工后36个月内竣工.
(八)本次出让项目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
(九)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建设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全装修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十)受让宗地所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约定: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收发室、垃圾集散间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配建的幼儿园、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产权须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指定单位. (十一)市政府有权对本次出让商品住宅的预售及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出具接受上述要求的承诺函. (十二)竞得人企业不在宗地所辖区内的,需注册成立新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十三)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的征迁安置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土地费用及政府的土地收益. 出让土地成交价款不含土地契税.土地契税由竞得人按照税法规定另行申报缴纳. (十四)竞得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办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十五)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