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8-02-06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9〕52号 石桂方,女,28岁,身份证号:32132419******1742,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名称:南京市溧水区小张蔬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7MA1QWLLY6A,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集镇西横街.

2019年2月28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溧水区小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监督抽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J-J19021152).结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3月25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溧市监检果告〔2019〕33016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溧市监食检处字〔2019〕14001号),并于同日立案.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自述是在2019年2月28日从江宁天印山批发市场购进上述韭菜,购进数量5kg,进价7.5元/kg,销售价格是9元/kg,抽样调查所用的韭菜是买样,买样1.24kg,剩余的3.76kg也卖掉了,货值金额45元,销售所得45元,违法所得7.5元.自述内容与抽样单内容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送货票据,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自然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

证据三:2019年3月2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制作的照片提取单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情况及产品召回情况;

证据四: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单(No:LS1802168)、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J-J19021152)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不合格事实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来源、数量、进价、销售价格,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事实情况.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的规定;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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