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2-1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上饶市中心城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饶府厅发[2016]17号),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有关 本市中心城区 的概念均由 本市 替换.)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 网约车 ),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政府部门管平台、平台管车及驾驶员,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和改革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具体受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及发证工作.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本市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信委、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市场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程计时技术要求,并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三)具备交通、公安、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五)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户籍或持有中心城区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