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2-11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湘环函〔2017〕107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预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式与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以应急预案为抓手积极推进环境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全面落实企业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全面推进预案备案工作

(一)2017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现已投产工业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省厅下发的《湖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预案备案情况,对应备案未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统一明确时限,责令限期备案,对逾期未完成备案的单位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新建项目必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并备案.

(二)重点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领域和行业的环境应急管理,督促其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三)各市、县环保部门应当按照 三年一修编 的要求,及时修定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预案备案实施的规范性

(一)备案范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二)编制方式.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除此之外,不得以其它方式违规编制应急预案.

(三)备案受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有备案受理权限进行调整.一般风险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跨县(区)、市(州)或省界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涉及的市(州)或县(区)环保部门分别进行备案,并将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按规定报送上级环保部门;

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各市环保部门应在每月底前将重大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评审意见、预案文本、备案单)抄送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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