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8-02-12 |
五、审理部门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七、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等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
1 、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
(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
(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2、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1)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
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
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