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2-13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废液压油(危险废物)桶将后直接放在车间内铣床旁、将废油漆桶直接放置在车间内的一个角落,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幸坤松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
1、
2、3证明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废液压油(危险废物)桶将后直接放在车间内铣床旁、将废油漆桶直接放置在车间内的一个角落,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5日向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18〕3-37号),责令改正.2018年6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向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18〕1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向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按照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了六点(设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贮存设施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贮存;
设置了用钢板加工的防渗漏、防腐蚀与危险物相容的贮存装备;
对相对的危险物作出明文标志及负责管理人;
配备有足够的消除器材,通风口及应急设施;
对不相容的危险物设置了分类独立的存放器具;
对存放设施内留有可供工作人员通行的过道以便应急处理)整改.二是其公司自2014年成立至今就更换了一次废油,将废油存放,用作机械设备外围润滑;
废油漆桶自公司成立以来就用了几桶油漆,废油漆桶一般用来装一些加工配件及工具.其公司没有擅自倾倒废油及处理废物.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