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2-13 |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行为进行整改,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予以支持;
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述称"其公司贮存的废油和废油漆桶数量少,没有擅自倾倒和处理",其公司贮存的废油和废油漆桶虽没有擅自倾倒和处理,但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要求.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3、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决定: 责令改正;
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幸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