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2-19

(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

(二)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追加预算继续执行该项目的.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十八条 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间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 第二十二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

第四章 采购中心的操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注册管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网上竞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制.一级审核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等的审核;

二级审核包括竞价结果非最低价成交、以及异常等特殊情况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有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评价制度,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 第三十条 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付款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在案.对于供应商反映采购人的违规情形,采购中心将向有关单位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

(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

(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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