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2-28 |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 三同时 制度;
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 四无一保 ,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 的 六双 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