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3-01 |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5. 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 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 不合格 .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6.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 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 不合格 .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及复检.检测机构收到合格样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委.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发〔2013〕24号)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自已留存备检样,县级农业部门应立即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复检分别由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县级农业部门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省农产品质检中心.水产品、茶叶产品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各检测机构检测每批产品应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达相关县级农业部门.
(二)执法查处.坚持 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 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 检打联动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各农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将上月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7)等材料报送省农委.
五、监督抽查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质量兴农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抽样、送样,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检测,完成检测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工.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地抽样、送样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送样工作.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检测、培训和茶叶、水产品检测等,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和畜禽产品、生鲜乳检测等.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畜禽产品的检测,贵阳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