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3-01

对本区域内大中型骨干企业采购本区域内小企业产品的,当年采购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当年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均不超过50万元.

(七)品牌建设项目 对纳入新区培育计划并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含重复认定企业,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获国家、省、市名牌和驰(著)名商标的,上述奖励不兼得.

(八)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的建设投资(限于设备投资、厂房建设或改造投资),按照相应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获得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级别,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鼓励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对于获得国家、省、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中小企业工业园(工业特色小镇)项目 鼓励建设中小企业工业园、工业特色小镇.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企业达到20家并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新建中小企业工业园,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工业特色小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一)创新型企业项目 根据《金普新区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对经认定为创新型的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对列入金普新区 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 ,并通过认定的成长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十二)新入规企业奖励项目 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具体以区统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户数统计快报数据为依据. (十三)中小企业参展项目 支持企业参加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产品宣传推介、新兴市场开拓等活动的工业企业,对展位费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活动,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同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扶持的,扶持资金总和不超过展位费总额;

参加区级政府组织的活动,按照展位费的8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因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于上述第六条所列项目,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和财政资金安排,可采取总额控制、比例调整或择优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管委会另行批示或上级明确需要地方配套项目除外.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新区商务局研究确定上一年度工业重点扶持项目.新区商务局针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制定具体申报指南,明确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新区商务局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申报条件和材料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新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新区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及考察结果,提出扶持意见并上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新区商务局将项目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提出异议的,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管委会的批示向新区商务局拨付专项资金,由新区商务局负责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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