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3-01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新区商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新区商务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商务局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审计、评审、绩效评价、专家咨询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个月.原《关于印发金州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57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金管办发〔2011〕156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促进品牌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金管办发〔2011〕15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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