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03-04 |
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
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
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
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
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DB13/2167-2015,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汞及其化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10 50
150 3 0.05 8(1)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400(2) 300(2)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 产设备
10 ― ―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 生产设备
10 ― ― ― ― ― 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 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