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8-03-04

3 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 为8;

O 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当封闭、储存应符合《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相关要求,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 20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 监控点

2 氨(1) 1.0 监控点处 1小时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 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 出本体建(构)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 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 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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