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3-22

制定了90A总段搭载工艺图;

制定了日常JSA核对表,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对危险性进行核对,并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3.天利公司王从兵、黄小方在H1358船配合上建90A吊装作业前,进行了日常JSA核对,对高坠等危险性进行了检查确认并由二人及班组长于江波签字确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7月5日晚18时30分左右,翔舟公司孙大金等3名起重指挥人员开始在外高桥公司H1358船指挥上建90A吊装搭载作业,在90A吊至离甲板2米左右时,因其与船体构建有碰撞,起重吊装作业于19时暂停,同时3名指挥一同至船尾部甲板右侧吃晚饭.19时30分左右,天利公司钳工王从兵和黄小方两人在已停止运行的上建90A下方甲板上对上建分段与设备等物件进行碰撞检查.因光线较差,两人只有黄小方带了手电筒,在边说话边检查期间,王从兵不慎坠落到护栏已被拆除的电梯井里,坠落高度10.8米左右.事发后,黄小方立即向班组长和主管报告,并告知起重工有人高坠,起重工马上联系安全员,并指挥移开分段,随后外高桥公司安环部启动紧急预案,迅速将王从兵救出,医护人员简单做了检查后紧急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后王从兵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6年7月12日16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王从兵,男,37岁,身份证号码:512930197902114498,四川省阆中市人,天利公司合同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除国家规定工伤补偿外,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人民币28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或技术鉴定分析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示意图 2.事故发生于外高桥公司H1358船. 3.事发电梯井口无安全护栏,电梯井孔洞尺寸约为2.5米*2.5米.电梯井内有导轨等设备以及拆下的安全栏杆、脚手板等杂物.经调查,电梯井栏杆于7月5日晚19时左右,由徐州泽骅船舶有限公司装配工根据工作计划拆除,拆除后因其与90A吊装搭载属于连续作业,因此未设置安全网等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王从兵从该电梯井孔洞处坠落,坠落高度10.8米,坠落点处王从兵安全帽已损坏.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重度脑外伤、创伤性脑疝、中枢衰竭.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洞口临边防护措施拆除后,存在事故隐患,导致王从兵踩空坠落. 2.间接原因 (1)王从兵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JSA核对要求携带照明设备,违章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查作业. (2)翔舟公司负责90A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孙大金等在吊装作业暂停期间,对吊件下方危险区域安全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进入吊件下方的危险行为. (3)外高桥公司施工方案不完善,对于连续作业暂停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要求不明确,在现场多单位、多部门配合作业期间,统一指挥及安全协调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 7.5 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王从兵,天利公司钳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与吊装作业班组人员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在吊装作业暂停期间,未按照JSA核对要求携带照明设备,违章进入吊件下方进行检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2.黄小方,天利公司钳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与吊装作业班组人员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在吊装作业暂停期间未按JSA核对要求确认作业环境,违章进入吊件下方进行检查作业,检查时未落实双人作业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天利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3.孙大金,翔舟公司吊装作业指挥员,在吊装作业暂停期间对吊件下方危险区域的安全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进入吊件下方的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翔舟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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