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 2.2018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7号])和《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并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