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件所列单位的下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不列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范围.
二、涉及劳务派遣关系的案件,用工单位在名录中的,纳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范围.
三、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或有关文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