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04-08 |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牵头单位:区安监局,配合单位: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公安分局、区经贸局、秀屿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2.危险化学品.(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执行发货和装载环节的查验、登记的,为无资质驾驶员、押运员和车辆发货的,超核载吨位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牵头单位:区安监局,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秀屿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2)非法运输危化品的;
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认证、违规装载的(牵头单位:秀屿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3)无证运输危化品的;
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挂靠、外包的(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秀屿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 3.油气管道.(1)破坏损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
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的(牵头单位:区经贸局、区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秀屿质监办事处等相关部门).(2)破坏损害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
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的(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秀屿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秀屿质监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4.交通运输.(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的;
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未按审批线路行驶的(牵头单位:秀屿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2)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非营运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无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营运驾驶的;
超范围经营的;
挂靠经营的(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秀屿公安分局、区旅游局等相关部门).(3)非客渡船舶违法载客的;
客渡船舶超载运输的;
报废船舶非法载客的;
客渡运船无证驾驶、未检验的;
非法设置渡口和停靠点的;
出租、出借、伪造船员适任证书的(牵头单位:秀屿港海事处、南日海事处,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经贸局等相关部门). 5.建筑施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未批先建的;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无资质进行施工的;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重点办等相关部门). 6.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牵头单位:秀屿消防大队,配合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经贸局等相关部门). 7.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作业场所没有设置独立厂房的、厂房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相关证照不全的;
通风除尘等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
防火防水措施不落实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区政府安办牵头组织,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秀屿粮食分局、秀屿质监办事处、秀屿消防大队、区烟草专卖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