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04-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按照 公平公开、区别对待;

统一标准、量化打分 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全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行1次集中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集中检查活动开始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社会主动公开所抽查企业的名单.在日常检查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每次检查应有2人及以上持证人员实施,并在检查记录表格上签字.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细化,形成《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检查标准表》).《动态检查标准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修订发布,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80分(含)以上时,定为 合格 等级,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绿色监管. 对于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开展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可予以优先考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激励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时,定为 基本合格 等级,视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黄色监管. 对于列入黄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 合格 等级的,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 基本合格 等级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达不到 合格 等级的,定为 不合格 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红色监管. 对于列入红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见附件3,格式供参考),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罚建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处罚建议后,依据《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 合格 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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