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8-04-17 |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相互摘牌,即时成交.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汇总年度长协交易成交意向(含双边协商与双边挂牌交易意向),交易意向通过广西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调度中心 )安全校核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交易三方合同.涉及跨电网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主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签订市场交易多方合同. 2.月度交易. 采用双边协商及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开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1)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可组织发电侧、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双边协商或挂牌方式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也可按多月组织,交易标的原则上为年度长协交易电量.机组保安全等电量不得转让,且受让电量不得再次转让.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火电机组转让给清洁能源机组,清洁能源机组之间可互相转让. (2)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可组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新投产以及存量用户的新增电量可参与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3)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按月组织,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均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交易价格大于等于发电企业申报交易价格方可参与撮合计算.以申报截至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采用统一边际价格法出清.除按价格优先出清外,交易中心可根据节能减排、电网安全约束等电力市场实际情况设置发、用电侧的出清优先顺序.
(三)交易价格. 按照输配电价相关要求执行.电力用户购电价=市场交易成交价+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上网电价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不同供电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输配电价(含线损)和基本电价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售电公司按照市场价格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购电的发电企业开展市场交易,交易价格自主商定,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四)交易结算. 1.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采用解耦的方式进行结算,按交易周期进行清算.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以各自当月计划电量为参考进行结算. 2.月度结算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先结算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再结算月度竞价电量及其他交易电量;
发电企业先结算月度竞价电量,再结算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及其他交易电量. 3.发电企业市场交易电量原则上按月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实行预结算制度.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计划电量的部分,按照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订的年度长协加权平均成交电价进行预结算,直到结清年度长协全部合同电量.月度预结算电量可用于其他交易品种电量结算.月度结算优先切割市场电量. 4.若发电企业市场交易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未完成,差额电量纳入次月滚动调整;
若月度竞价交易计划电量未完成,原则上差额电量不纳入次月发电计划. 5.若发电企业已完成其全部市场电量,其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市场计划电量的部分,按已成交最近一次月度统一出清形成的市场价格结算. 6.由于丰枯季节性变化或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等因素导致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的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电量未能通过安全校核或交易未能按计划实施,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该部分申报的电量纳入次月发电计划. 7.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低于计划电量的按照实际电量结算,电力用户当月市场计划电量以外的偏差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最高申报价结算.偏差电量需进行考核. 8.售电公司月度交易结算及考核规则与单个电力用户一致.电网企业分别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结算.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维持现有的结算方式不变. 9.地方电网企业每月按 一县一结 方式进行结算,主电网与地方电网相应县级供电企业月市场交易结算电量以相应的趸售(网间交易)电量为上限.相应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用户市场结算不受趸售(网间交易)电量影响,若月度趸售(网间交易)电量小于用户月度市场交易电量,则用户仍按照成交电量结算,相应供电企业按用户标准进行偏差考核.每月趸售(网间交易)电量不滚动累计. 10.为进一步培育市场意识,促进交易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对市场管理及交易组织服务进行收费(虚拟).收费项目为交易服务费,收费对象为在交易中心参与各种交易的买、卖双方,收费标准以交易电量为计算基数,按照交易中心测算标准对发用双向虚拟收取.交易服务费实际执行时间及收费标准以相关政策正式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