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8-05-04

2 食品摊贩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个人,其他组织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登记卡并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将结果送达给申请人,保留签收或邮寄凭证.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核定后将信息报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其他. 2.监督方式:xxx(监督部门名称),XXX(联系电话)

3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权的合理调整审批 1.[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四条 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其他组织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将结果送达给申请人,保留签收或邮寄凭证.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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