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5-30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4月13日,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申请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的氨纶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70.00%、50.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8日就收到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同时,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 2005年4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氨纶反倾销调查案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大陆以外生产商.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晓星株式会社、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日本日清纺织株式会社、日本OPELONTEX公司、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日本富士纺绩株式会社、日本东洋纺绩株式会社、INVISTA S.a.r.l.,美国Dorlastan纤维公司、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远东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英威达(新加坡)、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受书面评论 立案后,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递交了《氨纶反倾销调查立案评论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广州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上海凯威纤维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针织九厂等下游企业也给调查机关来函,表示了对氨纶反倾销调查结果的关注,并表达了下游企业对于该反倾销案对下游纺织品出口造成的影响的担忧.调查机关对下游企业的意见予以了研究并在初裁后的调查中继续关注. 2005年9月15日,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将英威达生产的氨纶特色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请求》.2005年10月21日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递交了《有关英威达特色氨纶产品调查期内的中国市场销售量以及特色氨纶产品排除的现实可操作性的解释》.调查机关对应诉方的上述意见均给予了考虑. 4. 收集证据 2005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韩国晓星株式会社、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日本OPELONTEX公司、英威达(新加坡)公司6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英威达(新加坡)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