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5-30 |
5、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6、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氨纶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2月20日-3月10日赴新加坡、日本、韩国进行了实地核查;
接受核查的公司有:韩国晓星株式会社、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日本OPELONTEX公司、英威达(新加坡)以及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公司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5年4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氨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14家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13家:分别是日本富士纺绩株式会社、日本东洋纺绩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日本OPELONTEX公司、日本日清纺织株式会社、美国Dorlastan纤维公司、美国英威达(INVISTA)S.a.r.l.公司、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韩国晓星株式会社、英威达(新加坡)、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远东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大陆进口商上海英威达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氨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 调查组 ).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5月13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氨纶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同意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回收调查问卷答卷17份,包括:本案申请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企业江苏双良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
以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氨纶有限公司等中国大陆生产者8份答卷;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日本日清纺织株式会社、美国Dorlastan纤维公司、美国英威达(INVISTA)S.a.r.l.公司、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晓星株式会社、英威达(新加坡)、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8份;
以及中国大陆进口商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1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5年5月31日,本案申请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陈述了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询问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