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6-08 |
中后期,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会同海警等部门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严查提前出海和跨区作业等行为.适时组织省际间渔政交叉执法行动. 3.重点对象.将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大型冷冻船、 刺改拖 围改拖 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4.特殊品种.严格监管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行为,对没有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组织生产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渔民退捕转产,重点抓好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三种天然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禁捕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1.重点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和非法捕捞问题突出的其他水域. 2.重点对象.依法查处长江流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生产性捕捞行为,水生生物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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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涉水生生物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和其他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 3.联动执法.发挥长江渔政特编船队作用,强化执法合作、联勤联动、联合办案.在非法捕捞多发、易发水域,落实属地责任,开展分片包干、蹲点驻守式检查,在省际交界水域,组织开展联合巡航执法,明确管理目标,提升管理效能.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各省(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 三无 船舶专项执法行动 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涉渔 三无 船舶清理取缔、拆解工作力度,办理一批典型案件.适时组成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相关涉海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赴沿海重点地区集中调研、推进清理取缔工作. 1.重点时段.伏季休渔期,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加大海上执法、渔港巡查力度,挤压涉渔 三无 船舶活动空间.在海上,发现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渔 三无 船舶以及套牌渔船,一律扣押回港. 2.依港查船.对停靠在渔港内的 三无 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经查实属涉渔 三无 船舶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套用其他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的渔船,一律按 三无 船舶处理. 3.取缔拆解.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没收的涉渔 三无 船舶公开集中拆解,以案说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要进一步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四)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处罚.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整治违禁违规渔具.严肃查处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的渔具行为. 1.休渔禁渔期整治.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陆大江大河(湖)禁渔期,加强在港渔船排查,对装载禁用渔具的,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