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06-09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包装物费用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依次按标段(1个标的为一个标段)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号依标段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2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 第十九条 在起拍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在集中竞价结束后,未成交标的自动转入滚动竞价. 第二十三条 在竞价交易中,因网络故障和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价交易中断,该批次交易结果无效,待网络恢复正常后该批次交易重新开始竞价.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买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提清货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至40天,逾期提货卖方按每天每吨 0.20 元向买方加收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必须1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第二十八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不超过30元/吨,板前费用由买方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

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卖方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九条 交易货款通过交易市场结算,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可凭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到卖方仓库提货或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仓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卖方仓内大样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卖方仓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允许交割数与成交数之间有3%的溢短,双方按实际出库数结算,数量发生短少由卖方承担.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验收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量的货款汇入卖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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