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06-11

(九)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的;

(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答复完成后,相应公告期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顺延. 第九条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4.采购文件经过质疑并修改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后,对于在首次发布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的内容,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在有效期内应予受理;

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三)供应商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即为受理,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进行核实的,应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两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质疑事项成立.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无效;

(二)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组织程序进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组织程序符合规定的,质疑无效;

(二)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评标(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