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8-06-11 |
(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
(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评标(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原则上要求2/3以上专家参加.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质疑答复期间,供应商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质疑答复.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告质疑答复内容. 第十九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或申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或者发现有足以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情形,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凡质疑的项目,在做出质疑答复之前,采购活动暂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三章 投诉提出、受理及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了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