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31
附件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14〕110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佛山、揭阳市的细颗粒物(PM2.5)的年均浓度下降到37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

肇庆市PM2.5的年均浓度下降到3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

广州市氮氧化物年均浓度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

东莞市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O3-8h)第90百分位数下降到163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

广州、佛山、中山、肇庆和顺德区的臭氧浓度不得超过2016年水平,并力争下降;

全省其他城市和顺德区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

各城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约束性指标见附表1.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业源,推进多污染物减排.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

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 小散乱污 企业;

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 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积极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

广州、佛山、肇庆等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对行政区域内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石化、工业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

各地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工商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要求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各有关地级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各地级以上市应开展VOCs排放调查,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推进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潮州、顺德等重点地区VOCs污染防治.所有石化企业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省重点企业要开展 一企一策 综合整治,各地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

加快建设省级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建立并实施企业VOCs排放申报制度,在重点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试点;

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出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外,全省各地全面淘汰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锅炉,珠三角地区须一并淘汰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锅炉;

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20蒸吨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全省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比例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推行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

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8.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

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深圳市要在2017年实现公交客运纯电动化,2020年实现出租车(含网约车)纯电动化;

2017年起,广州、佛山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应全面实现纯电动化,力争2020年底实现公交纯电动化;

珠三角其他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全省各地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加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

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继续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确保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和治理改造试点.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

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组织实施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强化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环保达标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13.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地级以上市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全面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

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4.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5.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

各地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和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6.组织实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4月底前出台《广东省关于推进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意见》,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 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

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 油改电 工作;

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珠三角地区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广东海事局、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8.全面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加快制定《广东省扬尘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推动省人大扬尘控制专项立法;

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

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法制办、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9.全面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珠三角地区所有港区、其他地区重点港区完成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任务,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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