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8-06-29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录用公务员).
二、培训时间 根据我市实际,新录用公务员原则上自到录用单位报到之日起一年内须参加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因工作需要可延长一年),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培训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地点,接受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参与腐败案件查办和来信来访处置工作,做好被调查人员的陪护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培训组织实施
(一)全市新录用公务员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人员名单库,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
(二)每年公务员录用工作结束后,由市公务员管理局在30日内向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抄送新录用公务员情况.
(三)培训对象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商市公务员管理局确定,由录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
(四)录用单位应安排好培训对象的工作任务交接,督促培训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到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地点报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的,须由录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同意.
五、培训对象管理
(一)培训对象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期间,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录用单位共同管理,以市纪委监察局管理为主.
(二)党风廉政教育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与录用单位工作脱钩,培训对象在录用单位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培训对象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调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或者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培训对象应当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回避.
(四)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应作出自我总结,市纪委监察局对培训对象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鉴定,并向市公务员管理局、录用单位书面反馈,鉴定材料应当装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培训时间计入试用期时间,录用单位不得以培训对象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影响工作为由,延长培训对象的试用期或影响培训对象的考核.
(六)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存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问题,或者因作风漂浮、工作失职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工作任务,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该批次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的,市纪委监察局终止其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并告知市公务员管理局、录用单位,由录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