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6-29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3),并提供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征缴岗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更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4),并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开除、辞退、辞职,以及应征入伍等相关资料或证明;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表;

(三)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四)其他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姓名变更:居民身份证、户籍证原件(登记征缴岗核实后退还)和复印件;

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缴费基数变更: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工资调整证明;

(四)其他信息变更:相应的证明. 未通过变更审核的,征缴岗位书面向参保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征缴岗位按本规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参保后,视同经办机构与新增人员工伤保险关系建立,次日零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增人员参保信息归档时已过本月征收期的,在次月征收期补收参保单位上期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注销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销、破产、终止;

(三)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参保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

(四)欠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按规定应预留费用的清算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征缴岗位在收到参保单位注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信息另行管理. 参保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且连续两年未办理登记证验证的,经办机构可强制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因解散、撤销、破产、终止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按规定预留应由参保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并形成书面意见,由托管单位统一管理发放.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依法由承继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 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15日前,参保单位须到经办机构征缴岗位领取、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附件3-1)(同时报盘),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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