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6-29 |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附件3-2).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 )等相关规定确定. 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负担.
(一)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组成,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津贴补贴及奖金、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组成,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绩效工资;
(四)企业人员工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二十三条 征缴岗位须将参保单位提供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导入)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名册》,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征缴岗位核定缴费基数时,发现参保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须要求参保单位重新申报,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提交稽核岗位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与经办机构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低于贵州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须纳入重点稽核对象,参保单位须按稽核核定的基数缴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由信息系统自行核定,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自动核定通知单》,征缴岗位复核签章后告知参保单位,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节 浮动费率核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的确定按规定由省经办机构组织市经办机构对全省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制定《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实施方案》,确定参保单位新的缴费费率,从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明细表》,在信息系统工伤保险业务专网上发布. 市、县经办机构须在省经办机构发布《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明细表》5个工作日内,生成本级《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明细表》、《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告知参保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重新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申请表》(附件3-3),由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第二十八条 省经办机构负责全省费率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费率浮动效果分析和督查机制,及时向省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档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缴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基金征收可采取委托收款方式,通过 收入户存款 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刷卡、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 第三十条 每月10日前,征缴岗位从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费征收通知单》,告知参保单位,同时提交财务岗位,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0至31日缴纳当月费用,工伤保险费征缴不得收取现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由参保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由财政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财务岗位按征缴岗位提交的征缴信息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向参保单位出具机打专用收据.确认收到款项(包括利息收入)后,将收款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财务岗位每月与银行对账后,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并反馈征缴岗位. 第三十二条 征缴岗位须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账,从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欠费单位发出限期补缴通知,欠费单位须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按时补缴的提交稽核岗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次月10日仍未缴纳上月工伤保险费的,从次月11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缴岗位核定加收的参保单位滞纳金,经复核签章后计入参保单位应缴总额. 欠费单位除补缴工伤保险费外,其他征缴业务在补缴欠费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还欠协议办理还欠的,由财务岗位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九条处理.征缴岗位根据还欠到账信息调整记载欠费台账. 第三十五条 难以直接按工资总额计算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煤........